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》
湖北省上市公司协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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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要内容:

一、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,应当符合下列条件:

(一)申请开户前 20 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 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(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 资金和证券);(二)在证券公司开户 6 个月以上并具备融资融券业务参与资 格或者金融期货交易经历;或者在期货公司开户 6 个月以上并具有 金融期货交易经历;(三)具备期权基础知识,通过本所认可的相关测试; (四)具有本所认可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; (五)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; (六)无严重不良诚信记录和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、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权交易的情形; (七)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。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,应当通过期权经营机构组织的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(以下简称综合评估)。已开立沪市衍生品合约账户且满足上述第(六)项条件的个人投资者,视同符合本条要求。

二、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,应当符合下列条件:

(一)申请开户前 20 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 日均不低于人民币 50 万元(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 资金和证券);(二)在证券公司开户 6 个月以上并具备融资融券业务参与资 格或者金融期货交易经历;或者在期货公司开户 6 个月以上并具有 金融期货交易经历;(三)具备期权基础知识,通过本所认可的相关测试; (四)具有本所认可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; (五)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; (六)无严重不良诚信记录和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、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权交易的情形; (七)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。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,应当通过期权经营机构组织的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(以下简称综合评估)。已开立沪市衍生品合约账户且满足上述第(六)项条件的个人投资者,视同符合本条要求。

三、除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、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外,下列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,不对其进行 综合评估:(一)商业银行、期权经营机构、保险机构、信托公司、基金 管理公司、财务公司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专业机构及其分支机 构;(二)证券投资基金、社保基金、养老基金、企业年金、信托 计划、资产管理计划、银行及保险理财产品,以及由第一项所列专 业机构担任管理人的其他基金或者委托投资资产;  (三)监管机构及本所规定的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。

四、期权经营机构应当要求客户进行现场开户。已经开 立沪市衍生品合约账户的投资者,可在其开立沪市衍生品合约账户 的期权经营机构,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规定通 过见证开户、网上开户等方式开立深市衍生品合约账户。

个人投资者应当逐级参加知识测试,未通过前一等 级考试的,不得参加后一等级的考试。知识测试应当在期权经营机构营业场所内进行。测 试完毕后,期权经营机构应当为投资者打印成绩单并盖章

五、个人投资者申请的交易权限级别分为一级、二级、三级交易权限。

一级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,可以进行下列期权交易: (一)在持有期权合约标的时,进行相应数量的备兑开仓; (二)在持有期权合约标的时,进行相应数量的认沽期权买入开仓;(三)对所持有的合约进行平仓或者行权。二级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,可以进行下列期权交易:(一)一级交易权限对应的交易;(二)买入开仓。

三级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、以及普通机构投资者、专业机构投资者,可以进行下列期权交易: (一)二级交易权限对应的交易;(二)保证金卖出开仓。

六、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对客户情况的动态跟踪和持续了解,至少每两年对所有已开户的客户的交易情况、诚信记录、 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一次全面评估,判断其是否符合适当性管理以 及交易权限分级管理的相关要求。评估结果应当予以记录留存。

 

简评:

《指引》规定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,需满足日均资产不低于50万元、开户超6个月等条件。另外,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的权限进行分级管理。

 

过渡期:

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