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》
湖北省上市公司协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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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要内容:

一、科创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,标的资产应当符合科创板定位,所属行业应当与科创公司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,且与科创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。

二、科创公司实施重组上市的,标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符合《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(试行)》规定的相应发行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,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:

(一)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;

(二)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,且最近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。

前款所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,所称净利润、营业收入、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均指经审计的数值。

科创公司应当充分披露标的资产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,与科创公司主营业务是否具有协同效应。

二、协同效应,是指科创公司因本次交易而产生的超出单项资产收益的超额利益,包括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情形:(一)增加定价权;(二)降低成本;(三)获取主营业务所需的关键技术、研发人员;(四)加速产品迭代;(五)产品或者服务能够进入新的市场;(六)获得税收优惠;(七)其他有利于主营业务发展的积极影响。

 

简评:

借壳上市条件明确,必须符合科创板定位。

 

过渡期:

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